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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问答题]原告人高硕,男,69岁,无业.他于1956年娶妻池芳,生有二子(即被告高平..高安).1964年,高硕因犯强奸罪被判处20年有期徒刑.1966年,其妻池芳与其离婚后,与朱洪再婚.将当时年仅8岁和6岁的二子带至朱家,朱洪自愿承担了对二继子的部分生活费.以后,将二子分别培养至大学..中专毕业.1984年,高硕刑满留场就业.1994年高硕因病瘫痪,生活无着,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子每人每月给付其150元赡养费.现年30多岁,分别身为工程师..会计的二子辩称:“我们的生父多年遗弃了我们,且犯下了罪恶勾当.我们是由母亲和继父抚养成人的.我们不同意给付生父赡养费.”该案应如何处理?请用学过的知识正确解答,并阐明理由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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