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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题]史密斯公司是一家生产热水器、锅炉、水净化设备等产品的跨国公司,该公司于196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,总部最初设立在美国纽约,1980年迁至香港.1998年,史密斯公司在中国上海设立分公司.2007年,中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史密斯公司签订合同,采购该公司320,000台热水器用于其新开发一住宅小区.在合同履行期间,因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货款,史密斯公司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.请问,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,在判断史密斯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问题时,应当如何适用法律( )
A、适用美国法
B、重叠适用美国法和香港地区的法律
C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美国法
D、重叠适用中国法和香港地区的法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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