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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问答题]甲的相机发生了故障,无法正常使用.为此,甲将相机专程送到了该品牌的特约维修店去修理.经查验,相机的某一零部件有些毁损,需要调换,新零件的市场价格是200元,加上修理人工费,共计300元,甲当即支付了全部费用,双方约定两天后取相机.两天后,甲再次来到维修店,相机已经修好,由于甲是摄影器材爱好者,所以甲提出原来相机中坏损了的零件也要一并取走,但这一要求遭到维修店的拒绝.维修店表示,所有换下来的零件全部由厂商收回,这个晶牌的相机一贯如此.甲表示,这样的“惯例”闻所未闻,坚决不同意.经查,厂家和维修店都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这一做法,另外,旧零件的价值也没有在甲支付的款项中抵扣.请问;(1)维修店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?为什么(2)119零件的归属应如何确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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