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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问答题]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,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%,材料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,该公司2008年4月30日“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”科目借方余额为4万元,该余额均可用于下月的销项税额抵扣.5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:
1.购买原材料一批,增值税发票注明价款60万元,增值税额10.2万元,公司已开出商业承兑汇票.原材料已验收入库.
2.企业对外销售原材料一批成本为36万元,计税价格为14万元,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为6.97万元.
3.销售产品一批,售价20万元(不含增值税)实际成本16万元,提货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交购货方,货款尚未收到.该销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.
4.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一批,该原材料实际成本为30万元,该批材料负担的增值税为5.1万元.
5.因意外火灾毁损原材料一批,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万元,增值税额为1.7万元.
6.用银行存款交纳本月增值税2.5万元.
要求:编制会计分录并计算甲公司5月份发生的销项税额、应交增值税额和应交未交的增值税额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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