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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单选题]日本商法第262条设立的“表见代表董事”制度规定,经理、副经理、专职董事常务董事和其他董事,使用被认为代表公司的名称所为的行为,即使其没有代表董事的权限,公司对善意第三人也应承担该行为的责任.对此规定在商法理论上如何理解().
A、它是严格责任的体现
B、它贯彻了提高经济效率的原则
C、它贯彻了保障交易安全的原则
D、它贯彻了维护交易公平的原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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